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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实验室管理规定
14-05-09 | 编辑: | 【  】【打印】【关闭

第一条、实验室的目标是建成代表国家水平的滨海湿地生态与环境学科研究平台,组成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并在相关的国际学术研究领域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第二条、实验室是具有开放性、流动性和双向选择性,鼓励人员流动、交叉与对外交流。同时实验室欢迎国内外学者和科研人员通过多种方式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学术思想和人才的交流,繁荣我国的科技和教育事业。

第二章  实验室组织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

第四条、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业务,行政管理工作,努力办好重点实验室,为各方面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环境,争取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实验室主任人选和任期由主管部门聘任决定。

第五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主要职能是研究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主管部门聘任,任期由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实验室设室务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业务、行政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实验室研究课题管理

第七条、实验室的研究课题根据其资金来源与性质不同大致分为开放课题、联合课题和委托测试服务。

第八条、开放课题是根据"开放课题申请指南"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的研究课题。由课题申请者负责,成立课题组,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联合课题经费来自本实验室与资助单位。联合课题由本实验室和资助单位商定组织联合课题组,课题负责人一般由本实验室科研人员担任。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与资助单位分享,署名次序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条、为了充分利用大型精密仪器,实验室也积极承担各类委托测试服务,按适当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凡由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每年必须提交研究执行计划情况报告,根据课题工作性质和进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阶段小结。

第十二条、实验室主任必须经常检查课题及执行情况,发现完不成或原计划方案有问题时,有权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

第十三条、课题结束或中止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 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

2. 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3. 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

第四章  实验室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实验室经费主要用于:

1. 资助开放课题;

2. 公共设施、大型设备的运行、维修费;

3. 学术活动及资料费;

4. 专家评审、行政办公、旅差等管理费。

上述费用,由实验室办公室主任按年度提出预算,室务委员会审议后,在实验室总经费中划拨,由实验室主任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开放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以1-2年为期。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金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拨给。

第十五条、开放课题的开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及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及维修费、加工费、测试费和协作费);

2.学术活动费,包括国内学术会议,科学考察,调研,评审及鉴定费用;

3.科研人员的科研津贴,补差工资,加班费,差旅费等;

4.客座人员的住宿费、住勤费和交通费。

5.以上所列开支范围是指全额资助课题的,对于部分资助课题,课题经费仅限于开支使用本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的测试费和少量必需的材料费。

第十六条、开放经费按课题分别进行核算,结余可跨年度使用,课题结束或中止时,所余款项如数上交实验室。

第十七条、实验室管理费开支包括:

1.为满足实验室对外开放的需要增添的原版和影印周刊,资料费用;

2.实验室年度报告,论文抽印或专辑;

3.学术委员会会议费及学术活动费;

4.实验室其它行政、办公、差旅费用;

5.实验室日常易耗品等经常性费用。

第五章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利用率和完好率,确保安全可靠的运行,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为实验室所有,实验室拥有统一使用权和调配权,由实验室直接管理或委托责任人共同管理。

第二十条、实验室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需要时,对仪器设备都享有同等的使用权,但需提前上报使用计划,以便协调使用时间和安排技术人员调试、准备仪器。

第二十一条、每件仪器设备都必须由室务会指定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管理,责任人要建立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及使用制度,保障仪器设备能达到其应有的性能、指标,并建立使用登记、实验记录、发生故障及维修登记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责任人应建立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包括订货合同单、到货装箱单、原始技术资料及技术验收报告等妥善保管,并把目录清单报实验室备案存档。因工作变动更换保管人员时应上报实验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仪器设备责任人每年应向实验室提交其负责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报告,实验室每年配合海岸带所有关领导和专家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评比和技术研讨,建立年终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使其充分发挥作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外租借仪器设备。

第六章  国内外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了解国际学科发展动态,促进实验室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科研人员个人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计划应服从实验室的统一协调和安排,以确保实验室科研主攻目标。

第二十七条、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回到实验室一个月内,应将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书面报告提交给实验室存档。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根据成员业绩评选优秀工作者,并作为研究所优秀工作者候选人予以推荐,实验室给予获奖者短期出国访问资助。

第七章  安全、环境卫生、节约用水用电制度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是防火防盗重点部门,为确保安全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杜绝一切严重事故的发生,实验室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防火防盗制度。各工作实验室设立一名安全负责人,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安全负责人及实验室全体成员都应学会使用消防器材。实验室公共场所不准吸烟,

准将易燃危险物品带入实验室。离开办公室前,窗户要关好并锁上,门一定要反锁。如发生丢失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三十条、创造清洁整齐的工作环境是实验室的重要工作,全室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室内、楼道、卫生间等处应做到无灰尘、无异味,干净整洁。桌椅、办公物品应放置有序,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实验室的环境卫生由实验指定专人负责,并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全体人员应自觉节约用水、用电。离开办公室应做到随手关灯,将电闸拉上。计算机使用完毕应将其设置成休眠状态。夏季使用空调机,下班时必须关机。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负责检查水龙头、电源是否关闭。如发现漏水等现象,应及时通知有关管理人员。实验室负责定期检查各类电源插座,以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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